吴影飞;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已成为常见的证据类型,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电子数据收集规则进行了明确。然而在电子数据收集实务中原则变成例外、例外成为常态,不利于程序规则的维护,有损程序的严肃性。电子数据收集规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没有妥善处理好权利保障与收集电子数据的关系。随着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发展和侦查人员取证能力的提升,电子数据收集应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电子数据持有者主体不同确立二元区分的规则。即对被害人、第三人持有的电子数据应以提取电子数据为原则,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例外;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持有的电子数据一般也以提取电子数据为原则,但是其载体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或者需要没收的物品时,无疑应当优先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2024年06期 No.206 9-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