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同意”在公安机关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Application of “Informed Consent”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in Public Organs
管瑜珍
摘要(Abstract):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主性”与“公共性”,公安机关应把“有限告知同意”确立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承担有限告知义务,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豁免同意义务。以此为规范基础,公安机关应以“履职必需、紧急情况下必需、处理公开信息、具有应当保密情形、具有无需告知情形和妨碍履职”六要素为判断标准,确定具体场景下“有限告知同意”的具体内容。以场景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公安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场景可分为社会治安防控场景、公安政务服务场景、公安在线政务服务场景,并分别相应建立个人信息处理基本规则:延迟告知+无需同意、告知+无需同意、告知+同意。
关键词(KeyWords): 个人信息处理;公安机关;合法性基础;有限告知同意;履职场景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浙江省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智慧治理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的场景化构造与法律规制研究》(2022C25038)
作者(Author): 管瑜珍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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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美]海伦·尼森鲍姆:《场景中的隐私——技术、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和谐》,王苑等译,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22—123页。
- (23)[美]海伦·尼森鲍姆:《场景中的隐私——技术、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和谐》,王苑等译,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30页。
- (24)参见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 (25)[美]海伦·尼森鲍姆:《场景中的隐私——技术、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和谐》,王苑等译,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33页。
- (26)王仲羊:《侦查中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制度的引入与调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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