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学学科建设若干理论问题研究Theoretical Study on the Disciplinary Construction of the Science of Public Order in the New Era
卢国显
摘要(Abstract):
在新的治理形势下,作为公安学二级学科的治安学,需要建立新的知识体系。基于对公安学、治安学有关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二级学科划分的研究现状的分析,认为应将治安行为确定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治安行为是公安民警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治安行为具有目的性、规范性、时代性等特征,据此,治安行为可以划分出多种行为类型。治安学的二级学科范围主要包括治安学理论、应用治安学、治安对策学和治安学方法四部分。
关键词(KeyWords): 治安学;公安学;治安行为;治安行动;学科建设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农村社区营造机制研究”(19BSH005)
作者(Author): 卢国显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康大民:《浅议公安学的学科地位》,《公安教育》2002年第7期。
- (2)参见康大民:《论加强公安客体研究》,《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 (3)参见汪勇:《论公安学(警察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内容及体系结构》,《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 (4)参见叶氢:《关于公安学学科建设的几点思考》,《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 (5)参见李健和:《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 (6)参见程琳:《以新设公安一级学科为龙头,努力开创公安教育新局面——关于公安一级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 (7)参见汪勇、靳高风:《学科制度化视角下的公安学》,《公安学研究》2018年第1期。
- (8)参见展万程:《关于治安概念的再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 (9)参见展万程:《关于治安概念的再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 (10)参见董少平:《对治安学研究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 (11)参见石向群,石琨:《治安学的理论建构与研究进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 (12)陈涌清:《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 (13)参见王彩元:《新世纪我国治安学理论研究的回顾与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 (14)参见王均平:《治安学基本问题界定取向及理性选择》,《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 (15)参见王均平:《治安转型:主体性管理到主体间性治理——兼论治安主、客体的结构性特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 (16)参见惠生武、包文星:《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建设》,《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 (17)李小波:《治安行为论——兼论治安秩序结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 (18)参见李小波:《治安行为论——兼论治安秩序结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 (19)《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11版,第1523—1524页。
- (20)[美]约翰·B·华生:《行为主义》,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0页。
- (21)参见上海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学简明辞典》,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67—168页。
- (22)参见上海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学简明辞典》,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237页。
- (23)参见[日]青井和夫:《社会学原理》,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 (24)政府体制改革之后,中国警察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安民警行为和司法警察行为两种。司法警察学是研究司法警察行为的科学,同属于中国警察学的组成部分。公安学虽然不等于警察学,但公安学也是警察学,在逻辑上是不成问题的。事实上,司法警察在执法属性和心理认同上与公安民警非常一致。如果在公安学学科中增设司法警察二级学科和专业,在地方公安院校增加司法警察院系,就可以将公安学转换为警察学。从警察学和公安学的职业发展前景来说,这种专业、组织机构的调整与合并既合情合理,也是双赢的行为。否则,如果公安学单独提出“公安行为”概念,将导致其与警察学相行渐远。学科整合才是中国警察学学科发展和警察职业发展的明智之举。
- (25)社会治安的主体是多元的,有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两种。而治安的主体是公安民警和辅警。在实际工作中,辅警承担很多公务员民警的任务。辅警虽然不是公务员性质的民警,但是其角色和职业认同是与公务员民警相同的。因此,在此将辅警也列入治安行为的主体。相比较而言,保安员、联防队员、单位内保人员的维护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社区安全保卫行为”或“社区安保行为”。
- (26)参见康大民:《广义公安论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年第5期。
- (27)参见陈涌清:《中国近现代“公安”一词的起源及含义考》,《公安学研究》2018年第2期。
- (28)参见张朋召、高士杰:《一流公安学科建设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 (29)参见程小白、曾隆满:《关于公安学学科体系构建与发展的思考》,《公安教育》2011年第10期。
- (30)参见王利宾:《公安学下设二级学科体系建构问题研究》,《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 (31)参见王彩元、杨纪恩:《关于公安学学科与专业设置、调整的思考:兼谈应急警务学科与专业建设》,《公安教育》2016年第9期。
- (32)参见李健和:《论治安学科建设》,《公安教育》2001年第3期。
- (33)参见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 (34)参见康海军:《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地位及其学科体系》,《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 (35)参见王彩元:《论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与改革》,《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 (36)参见惠生武、包文星:《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建设》,《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