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辉;认定立功,应当坚持构成要件分析法,不能随意增删要素。犯罪分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约购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毒贩,是典型的“检举揭发毒贩型”立功。“约购毒品后再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并协助抓捕毒贩的立功”“检举至协助抓获犯罪人的时间长的立功”“异地立功”“他人帮助立功”“一审宣判后立功”等,可谓“立功不典型”,仍可以成立立功。行为人主观上对检举的犯罪数量(数额)的认识与客观情况不一致的,存疑利益一般宜归于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应导致立功不成立。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在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解释,如:贩卖甲基苯丙胺多少克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亟待明确。
2025年02期 No.208 99-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